根据临床表现,肝硬化分代偿期肝硬化和失代偿期肝硬化,近年又萌生出失代偿期肝硬化“再代偿”的概念。
①未同时使用利尿剂时出现腹水、未使用预防性药物时出现HE等临床表现得到解决,并且至少12个月内未出现复发性静脉曲张出血;
②去除或抑制导致肝病发生的主要病因,例如戒酒或有效抑制病毒;
③肝功能改善,例如血清白蛋白、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和胆红素改善。
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时,即可认为患者的失代偿期肝硬化出现了“再代偿”。
“再代偿”概念的提出,可以对患者病情进行更完整的评价,在理论上和文字上更完美地诠释了肝硬化的发生发展过程。
从人文精神上去认识,“再代偿”的出现也是一种喜讯,可以为医生和患者建立起新的信心,看到疾病改善、病情稳定的希望。
但仔细品读“再代偿”的三条标准却发现,“再代偿”的确立并不是那么简单,需要临床医生认真去把控,仔细去琢磨推敲,并且“再代偿”的临床意义是有限的,需要我们客观地去评价、去认识。
“再代偿”定义的模糊性
“再代偿”概念中第二条标准是“去除或抑制导致肝病发生的主要病因”。就慢性肝病而言,目前能够去除病因的只有丙型肝炎、酒精性和药物性肝硬化,可以明确抑制病因的只有慢性乙肝。
但乙肝的“抑制病因”业内并无明确的界定,是不是只有超高敏检测法持续检测不到HBV DNA才能算抑制病因,抑或还有别的标准?对铜代谢障碍和铁代谢障碍等遗传代谢性肝病,怎样才算抑制病因也很难界定,是不是进行了有效的驱铜或驱铁治疗就是抑制病因?那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和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等自身免疫性肝病,病因本来就不清楚,什么情况下算抑制病因呢?
另外,第三条标准是肝功能改善。文中也没有明确说明,是指血清白蛋白、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和胆红素这些主要肝功指标恢复到正常,还是恢复到一定水平就算改善?改善到什么程度没有解释。
所以,“再代偿”的定义是不清晰的,存在很大的模糊性,对患者“再代偿”的确立,需要临床医生仔细去琢磨。
或者,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,当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符合第一和第三条标准(无论肝功改善到什么程度),就可以认定是“再代偿”,并反向推测病因是被去除或被抑制的。
文章来源:肝胆相照互联网医院